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发[2003]16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发16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发16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工作流程问题,鉴于省局此前已制定的业务流程与国税发明电28号的解释基本一致,各地应继续依照执行,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据了解,我省部分地区存在国税发明电28号第二条 所说的问题,请有关地区务必于7月底以前调整办税机构,严格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设立办税窗口。
三、关于上报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情况的时限问题。各征收单位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按照国税发明电28号第四条 规定内容向县级国税机关报送有关情况;县级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3日将有关情况报市级国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4日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省局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5日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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