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如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如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八、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
二十九、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请协商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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