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2:43:29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重点税源征收管理分局、经开区征收管理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审查合格,经实地核查,提请局长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结果。不予延期的,需说明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延期期满,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纳税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违反规定核准延期申报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
5.在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重点税源征收管理分局、经开区征收管理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审查合格,经实地核查,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及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调整结果。不予调整的,需说明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定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申报纳税进行催报催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纳税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违反规定变更、调整纳税定额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
5.在定额核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重点税源征收管理分局、经开区征收管理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审查合格,经实地核查,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及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调整结果。不予调整的,需说明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定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申报纳税进行催报催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纳税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违反规定变更、调整纳税定额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
5.在定额核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重点税源征收管理分局、经开区征收管理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审查合格,经实地核查,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及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调整结果。不予调整的,需说明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定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申报纳税进行催报催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纳税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违反规定变更、调整纳税定额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
5.在定额核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重点税源征收管理分局、经开区征收管理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审查合格,经实地核查,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及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调整结果。不予调整的,需说明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定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申报纳税进行催报催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纳税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违反规定变更、调整纳税定额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
5.在定额核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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