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税情深 发表于 2020-5-26 23:19:10

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是否进行调整?

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是否进行调整?


---补充下
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套期损益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综合收益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6 23:19: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除本条第一款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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