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2:30:01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天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天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水市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天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天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水市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天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水市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天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9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水市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 天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天水市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特制定全市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和省、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实施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缓征范围
此次职工医保费缓征范围为依法参加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经认定存在困难的企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缓征政策。
三、缓征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缓征期限为3个月,缓征期起始月份为2月份,缓征期间免收滞纳金。缓征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95号)精神,此次缓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二)实施缓征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征政策实施后,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征收。
五、工作要求
缓征政策实施后,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统筹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结算。
抄送: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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