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2:24:11

西安市税务局 市税发[1994]180号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80号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80号
全文有效
现将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07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通知中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定仍按市税发第150号通知第二条 第九款的规定执行,即:“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为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当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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