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2:15:13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1997]12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批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批复
市国税发12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批复
市国税发122号
全文有效
1997.4.9
周至县国税局:
你局周国税发36号《关于蛋白粉按照饲料征税的请示》收悉,经调查,我们认为蛋白粉实际是玉米生产淀粉后的废渣。企业为提高利用率,收其烘干粉碎再行销货,用作禽、畜饲料。
   因此,同意蛋白粉按饲料适用税率征税。其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
   如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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