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2:11:53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税局 陕财税[1998]15号 陕财政厅国税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税局
陕财政厅国税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5号

陕财政厅国税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3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的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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