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国税发[2000]16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统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统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6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统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66号
全文有效
2000.07.0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务院决定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我省各级储蓄机构能够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扣缴义务,为利息税税款及时、平衡、足额入库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储蓄机构扣缴税款的凭证种类、内容、格式不统一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从而导致广大纳税人(储户)对计税利息和所扣缴的税款存在许多不明了的地方,不利于国家税收法规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令[1999]272号)和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为逐步规范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广大纳税人对其所缴利息所得税有一个直观、正确的认识,省国税局确定首先在我省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系统统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税凭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9月1日起,全省城市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时使用统一的《城市商业银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以下简称“扣税凭证”样式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一),全省城乡信用合作社分别在扣缴利息所得税税款时分别使用统一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样式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样式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三),城市商业银行或个别城乡信用社从9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有困难的,城市商业银行经所在地、市国税局批准,城乡信用社经所在县(市、区)国税局批准,可延迟至10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
二、扣税凭证分手工填写和计算机打印两种。手工填开的扣税凭证为三联,第一联为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收执联、第二联为纳税人(储户)收执联,第三联为备查联;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扣税凭证为二联,第一联为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收执联,第二联为纳税人(储户)收执联。
三、扣税凭证印刷字体的颜色。采用手工填写的扣税凭证,其印刷字体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黑色,第三联为红色;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扣税凭证打印字体颜色由城市商业银行和各城乡信用合作社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扣税凭证的纸张规格统一为190×80mm。
四、扣税凭证由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按统一的样式、规格、联次自行印制。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做好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的过渡工作及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掌握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的工作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向上级局报告。
请将本通知转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执行。
附件:1、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略)
2、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略)
3、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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