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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07月12日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全省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的“××州(市)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二、电子印章
   全省同时启用CA电子税收业务专用章,与上述实体税收业务专用章制式规格相同,按照统一编码规则配置。加盖电子印章的涉税文书与加盖传统印章的纸质涉税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办理非即办事项或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
   (二)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需出具的通知书。
   (三)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需出具的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各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过渡期内办理相关税收业务使用。
   四、启用时间
   从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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