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3:07:52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财税[2005]84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84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8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3日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全省定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4000元,不再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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