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13]28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8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8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10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辅导纳税人及时掌握新办法申报流程,及时到大厅或通过网络将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向税务机关报送,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二、税务机关要及时打印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交予纳税人,并以此信息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系统将自动在每月1日打印无滞留海关缴款书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自动导出所有稽核结果稽核比对信息,如纳税人主动申请提前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的,须经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打印。
三、税务机关要根据自身岗位设置情况,制定纳税人如何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及领取稽核结果信息的流程,在大厅张贴。各地在流程中要提醒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相符结果缴款书,逾期不予抵扣。
四、对发生以下“异常”海关缴款书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应作如下处理:
(一)要及时告知纳税人不符、缺联的稽核结果,如纳税人有异议,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提交书面申请。需要申请税务机关核对的,纳税人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函。各地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书的15日内,按要求自行向税款入库地海关发《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并附注明有“与原件一致”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协查函发出后,要做好同对方海关的相关工作对接,及时跟踪相关情况。
3.回函处理。在收到海关回复的《海关缴款书协查回复函》后,对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下达《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纳税人据此申报抵扣。且《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中告知申报抵扣的具体时间,纳税人应按此时间申报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须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通知》规定开展核查,经核查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继续抵扣。
请各地在执行中做好政策跟踪调查,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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