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42:3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29日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等文件,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已完成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公布的76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目前,除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保留外,69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其中,48项和其他3项中的7个子项予以取消,21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
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对已经取消的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取消下级税务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不得将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
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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