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16〕18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6〕18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6〕183号
全文有效
2016-6-28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首问责任制度
基层税务机关要依托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系统,对不能当场办理或回复的涉税事项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制度,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对纳税人反映且不能当场办理或回复的涉税事项,承办人应登陆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系统,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试行)》(黔国发〔2014〕168号)的要求,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录入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系统,“需求来源”选择“首问责任”;对需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的,应通过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系统通知相关协办部门处理。登记的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纳税人并办结。省局将不定期对全省国税系统落实首问责任情况开展纳税人满意度抽查,对落实首问责任不力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限时办结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办税公开栏等公开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办税窗口受理纳税人涉税业务后,应规范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和查询办理进度的电话。需要延期办理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延期的原因及延期的时限。省局和市(州)局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对非即办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限时办结情况作为纳税服务规范落实情况之一,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三、落实预约服务制度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自身服务资源配置情况和纳税人需求,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预约服务制度》规定的预约服务事项基础上,扩大预约服务的范围。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办税事项集中度、纳税人的办税习惯等,对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进行科学分析和预判,制订错峰预约办税计划,主动提出错峰预约,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缓解办税服务高峰的压力。
四、落实延时服务制度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纳税人等候情况,预测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做好办税服务场所的及时提醒,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等候,也可在征得纳税人同意的基础上,留存纳税人办税资料及联系方式,待办结后通知纳税人领取,不得以限制取号等理由,拒绝受理纳税人办税申请。税务机关要根据办税服务厅业务量,合理配置办税服务窗口人员,做好工作人员延时服务台账的登记,组织提供延时服务窗口人员在非征期调休。对外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的,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外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落实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
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税务”工作实施方案》、《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推行方案》,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做好互联网+在线受理、互联网+申报缴税、互联网+自助申领、便民办税工具箱等办税服务功能的推广应用,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智慧税务手机APP等现代化办税服务渠道,办理涉税业务。要注意收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省、市、县三级联动,共同做好推广应用工作,落实好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办税服务制度的落实,并将落实中的创新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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