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29:4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391号



××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法规,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法规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999年6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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