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28:5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6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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