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26:2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094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求》(赣财农税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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