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黔东南地税发〔2006〕216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东南地税发〔2006〕216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本文为修订后版本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地税发〔2006〕216号
全文有效
2006.9.6
(2006年9月6日黔东南地方税务局黔东南地税发〔2006〕216号文件印发布,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州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2006〕92号文件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我局对全州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利润率进行了测算。
通过测算,结合我州实际,现对我州个人转让住房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全州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2%的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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