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9]2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税175号,应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凡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企业改制重组并签订正式产权转让合同而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仍按财税184号及国税函844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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