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11:37

[案例]130005544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案例]1300055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案例]130005544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