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648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14000064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如与房屋统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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