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07:33

[案例]130005562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如何计缴契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如何计缴契税?
[案例]1300055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52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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