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发[1995]3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的通知
川地税发3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的通知
川地税发35号
全文有效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省局统一印制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样张附后),(略)各地从1995年5月1日起启用,原契税税票即停止使用。契税完税证和发放管理由省局计会处负责,并严格纳入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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