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05:31

财政部 财税[201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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