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发[1996]2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发2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发27号
全文有效
1996.02.01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66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缴纳的税款采取分国分项的方法进行扣除。具体计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044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义务人依照前款规定在申请扣除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凡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应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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