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03:05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6]9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6号
全文有效
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10号文《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对文中第二条所说的优惠政策规定是指: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三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十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6]9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