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02:22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府函[1996]8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方税务局计提资源税征收经费的函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方税务局计提资源税征收经费的函
成府函8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方税务局计提资源税征收经费的函
成府函83号
全文有效
你局成地税发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由各区(市)县征收机关统一按资源税年入库数的15%计提。提取时间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暂定三年。
二、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后,资源税不再计入工商税完成任务奖励基数。
三、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的资源税征收经费不得超过各区(市)县征收机关实际计提数的20%。
四、提取的资源税征收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项用于资源税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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