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九、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九、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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