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2:00:35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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