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十二、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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