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9:39

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7年3月2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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