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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9:29
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8月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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