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9: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1997]1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1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4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局已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有关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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