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8:48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6月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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