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8:38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月1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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