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8:03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