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7:53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契税


二十五、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契税
(一)政策内容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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