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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7:42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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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