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7:12

税收优惠政策 三、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三、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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