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1998]2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地税发2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地税发28号
全文有效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了贯彻好十五大精神,从一九九八年起,四川省地税局将在全省地方税务部门全面推行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一并组织实施和考评。市局将对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市局各分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统一进行考评。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明确地方税务执法主体及其职权范围,建立并实施权责一致、目标明确、监督有力、奖罚分明的执法责任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地方税务执法行为;促进地方税务执法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坚持公正执法、严肃执法、努力实现地方税务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地方税务部门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制度日趋完善,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法律的颁布实施,对税收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税收行政执法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地方税收法制体系、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管理,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市局局长担任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分管局长具体抓,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今年,市局已成立了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市地税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也应尽快成立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目前暂挂靠征管科或综合科,待条件成熟,再成立法规科)。市局各分局要确定相应的局领导负责,并指定有关科室具体承具,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组织保障。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1.执法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市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和地方税务所是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主体。
2.执法依据全市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以下列法律规范作为执法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税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涉税行政法规;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涉税地方性法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
(5)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涉税规章;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地税机关为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授权和规定发布的涉税规范性文件。
(二)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各局在抓好税收业务培训的同时还应坚持不懈地搞好《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新《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从提高地税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人手,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为提高执法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执法行为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地税机关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现阶段必须坚持行政执法的几项制度:
1.持证执法制度
(1)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税收业务技能及法制培训,经考核合格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的,发给行政执法证件,方能上岗执法。
(2)我市地税系统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为省地税局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含对涉外纳税人使用的检查证),其颁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省地税局的规定执行。
(3)地税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1)听证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听证范围且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否则,税务行政处罚不成立。
(3)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0号,成地税函发173号文转发)执行。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制度
(1)简易程序:
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并告知当事入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
(2)一般程序:
①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0号,成地税函发173号文转发)执行。
②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征管科(审理科或综合科)负责。
4.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1)税收案件集体审议机构:案件集体审议工作由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2)案件集体审议范围:区(市)、县级:区(市)、县级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税所(分局)
查办的以下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①查补应纳税额在五万至五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②拟对公民作出二千元(含本数)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
③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④上级机关要求集体审议的案件。
市级:成都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市局各分局查办的以下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①查补应纳税额在一百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②上级机关要求集体审议的案件;
(3)案件集体审议内容:
①案件事实及其证据;
②对案件的定性及其依据;
③案件办理程序和热潮文书是否合法;
④拟作出处理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市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对集体审议案件形成决定后,送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市局各分局执行。
5.税务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1)工作机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由各区(市)、县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局各分局的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由成都市地税避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错案责任追究由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2)税务执法错案的确定:
①税务行政复议确定的错案;
②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错案;
③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④审计机关按审计程序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⑤其他途径信法定程序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3)执法错案的追究:税务执法错案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4)错案追究的监督:成都市地税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的错案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已经确认为执法错案的,必须追究错案责任,对执法错案不追究责任或处理不当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错案追究的备案:在错案追究的十五日内,各区(市)、县地方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向市地税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报迁备案材料。备案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6.税务行政处罚统计制度
(1)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统计应填写《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见附件一);
(2)《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的各项数据应如实反映真实情况;
(3)《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实行按季报送。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报市局法规处。
7.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备案范围:
①各区(市)、县人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决定、办法等;
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高新区财税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办法、意见、通知等。
(2)备案要求及时间: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上月应备案文件一次性报送市地税局法规处一式两份备案。
8.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
(1)备案范围: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2)备案时间:按季报市局法规处,时间为每季终厂后的十五日内。
(3)备案材料内容:
①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有《限期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出具的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书面说明或旁证;《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有《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或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②强制执行措施: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有《限期纳税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9.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备案制度
(1)备案范围: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2)备案材料内容:①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有《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辩状》、《复议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有《起诉状》、《答辩状》、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3)备案时间:
①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辩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决定书》从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②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其《起诉状》从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辩状》从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4)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备案由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征管科负责按时报送市局法规处一式两份。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机关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市局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每年定期在全市地税系统内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各局应按照市局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抽查。市局每年将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各局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按时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各局开展执法检查及执法监察的情况将作为市局考核各局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落实执法责任,进行考核奖惩为了保证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贯彻落实,各局应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和违法责任。各地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明确各自的执法任务、执法对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违行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就由该岗位执法人员承担违法责任。各局国加强对执法岗位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岗位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管理。
市局将对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及市局各分局开展行政执支责任制工作的情况统一进行单项考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之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年终考核,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局就按季向市局报送《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见附件一)和《行政执法情况报表》(见附件二),时间为该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每年底对本年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于次年一月十日前将工作总结及考核细则(见附件三)报送市局。
附件:
1.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略)
2.成都市地税局行政执法情况报表(略)
3.成都市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九八年度)(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