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5:35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农税字[1991]3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农税字36号

各市、地、州、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通知规定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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