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发[1998]06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川地税发06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川地税发06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13日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属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我省组建地税机构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收入总额大幅增长,征管薄弱环节逐渐加强,各项规章制度日趋健全,工作成效十分明显。但是,近几年省局直接组织检查组对各地部分企事业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一些问题,有的甚至十分严重,主要表观为:
一、管理不力。
个别企业上百万元的应交税款长期挂帐,从未办理缓交手续,征收机关也未催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川财预(1997)56号《关于严格执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为各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凡省属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须由企业所在地征收机关报请省级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缓交手续”,大多地方没有据此执行。
二、征收不力。
省局对被查企业作出的税务处理,要求各地征收机关将查处税款在当地征收入库,有的长期得不到落实,审计等部门对此反映强烈。
三、混级混库。
一是将省级收入混入市、县级收入;
二是将税务处理决定规定在省金库入库的税款擅自改在当地入库,没有严格贯彻执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省地税局川财预(1996)6 4号《关于省地税局查补税款直接缴入省级金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查补税额大。
经对1996年所查79户企业单位统计,共查补税款4350万元,户平高达55万元。
五、越权行政。
一些地方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和省政府力、公厅川办发(1997)59号通知上报涉税案件和应由省、市查处的案件等。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现就税务稽查和税务处理有关问题重申通知如下:
一、省地税局(稽查分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5)14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的职责,有权查处全省地方各税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川办发(199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力、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贯彻意见的通知》要求,省局直接查出的省级收入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应当直接解省,各地不得违规行政。
二、省地税局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文书,被处理单位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改变入库级;地点、数额等各项法定内容。
三、被查对象依照税务处理决定在省金库入库的税款,在考核年终计划完成时,省局计入各地完成数统一考核。各级地税机关未按省局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改变税款入库地点的,省局据此相应扣减该局完成省级收入任务数和奖励资金。情况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治税,严格执法,树立全局观念,把国家税收政策和上级地税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贯彻落到实处,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全面加强和确保各项收入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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