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53:0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38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38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38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国税发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契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待印制完毕,再通知各地领取。对"契证"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各地务必按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契证"适用于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为降低契税的征收成本,凡发有产权证的,只在产权证上粘贴"四川省契税完(免)税贴花",不再发"契证".
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契税征税专用章".四、"契证"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契证"的编号方法按总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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