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5 11:44:5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0]1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川地税函1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川地税函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31号《关于对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统一按国税发181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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