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讲解】完善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5 14:14 编辑外埠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涉税征收管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涉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外埠企业在我区提供建筑服务,需在我区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预缴税款、信息反馈等事宜,相关规定如下:
业务名称
具体操作
报验登记
纳税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预缴税款
增值税
1、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适用税率)×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4、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2016〕17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
天津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5〕52号公告)
对未全员全额申报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附加税费
按照预缴增值税的金额乘以税费率计算缴纳的附加税金。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信息反馈
项目完成后,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进行反馈。
宁河区税务局办税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69589710
第一税务所(办公区)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
69578194
七里海税务所
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大道七里海医院东侧
69539024
造甲城税务所
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政府东侧
69519119
丰台税务所
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丰李公路
69589201
宁河税务所
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西关村南
69419107
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
天津市内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天津市外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外出来津跨区域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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