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0]9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达成铁路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达成铁路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9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达成铁路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90号
全文有效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达成铁路(南充段)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地税函27号)收悉。根据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达成铁路不属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应按规定在房产、土地座落地地方税务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交纳时间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房屋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房产和土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三、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纳税。纳税人确定无法提供有关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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