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发[2000]5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有关金融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有关金融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5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有关金融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55号
全文有效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省、市商业银行机构体制改革后,有关经营业务调整,新成立的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中国工商行成都市锦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玉沙支行等几家银行支行单位系原省分行的业务与原成都市分行的业务合并而成,出现了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的省级商业银行业务与成都市地税局征管的市级商业银行业务交叉,需要明确税收征管问题。根据省府领导“原则同意省财政厅、地税局的意见”的批示和省政府川府发4号文件明确金融保险营业税(地方部分)全为省级固定收入的规定,经省局认真研究,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上述新成立的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等四家银行的地方税收一律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因银行体制变化但不涉及省市交叉业务的商业银行机构,其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由你们两局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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