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0]2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安楠桠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电力产品憎值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安楠桠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电力产品憎值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川国税函2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安楠桠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电力产品憎值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川国税函207号
全文有效
雅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楠桠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请示》(雅地国税发58号)收悉,根据《关于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22号)规定,对网外独立核算跨地经营的电力企业生产电力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三。七”比例分配。即:对水电企业在核算地按上网电价的28%计征增值税,其电厂所在地按上网电价72%计征增值税。因此,对由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和四川省电力工业股份公司组建的雅安捕枢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成都注册)开发的雅安楠桠河姚河坝电站纳税执行比例应按川国税发122号文件办理,即:雅安楠桠河姚河坝电站按上网电价28%计税并向成都市国税局缴纳,按上网电价72%计税并向雅安地区国税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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