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2000]14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对金牛区地税关于汽车接转业务使用发票问题请示的批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对金牛区地税关于汽车接转业务使用发票问题请示的批复
成地税函14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对金牛区地税关于汽车接转业务使用发票问题请示的批复
成地税函142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明确“成都金牛全兴汽车接转公司”汽车接转业务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金地税发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九六年版)规定,该企业从事汽车接转业务应使用“其他服务业”发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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