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54:09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国税函[2000]271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居民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居民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国税函271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居民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国税函271号
全文有效
2000.10.23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0号)和《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号)规定,从2000年11月1日起,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按要求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根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给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填报《申请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到国税机关领取并填报《申请表》(表样附后),国税机关依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财税协字第015号)的规定确认后,准予享受有关税收协定的待遇。
   二、凡在我市六城区内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企业等储蓄机构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到市国税局征税大厅领取《申请表》。
   三、凡在我市六城区外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企业等储蓄机构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到所在地国税局综合科领取《申请表》。
   四、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填报的《申请表》应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储蓄机构,由扣缴义务人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经该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储蓄机构一份据以执行。
   附件: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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